監察院於115年5月20日正式發布調查報告,針對緬甸籍人士因政變逃亡來台尋求庇護,卻長期陷入法制困境一事,對相關行政機關提出嚴正促請。監察委員紀惠容與高涌誠指出,本案源於多名緬甸籍人民自112年5月起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臨時外僑登記證,然而在長達2年半的等待過程中,主管機關始終未作出准駁決定。這種行政延宕導致申請人長期處於法律地位不明、基本生活保障匱乏的狀態,部分人士甚至因迫於生計壓力,不得不鋌而走險從事非法工作,這不僅凸顯現行審查程序的缺失,更形成了一種不遣返但也不合法的灰色地帶。
監委在調查中強調,國際人權法制早已將不遣返原則及庇護程序保障視為各國應落實的基本義務,各國政府應建立明確的審查程序與救濟機制,以避免申請人因制度不備而陷入生存困境。然而,台灣現行制度仍高度仰賴個案裁量,在審查程序、法律地位及基本生活保障上欠缺一致性,與國際標準存在顯著落差。儘管112年5月30日三讀通過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中,已明確要求內政部研商協助方案,且移民署曾表示核准後可享有工作、納保及就學等權益,但實務執行卻極度緩慢。截至115年1月,在已知的12件申請案中,竟無一人獲核發臨時外僑登記證,政策期待與現實運作之間的巨大落差,亟需主管機關深刻檢討。
報告進一步參酌國際實務指出,日本與法國等國針對庇護申請者,皆設有審查期間的特殊保護機制。例如日本會核予特定活動資格使其合法停留,並視個案提供生活支援;法國則透過庇護申請者生活津貼提供基本支持,並在一定條件下賦予工作許可。反觀我國,因缺乏難民法等明確法源,申請者往往面臨極大的醫療與生活壓力。監委呼籲,尋求庇護案件涉及內政、勞動、外交及衛福等多個權責單位,行政院應站在更高層級進行統籌,明確界定各機關的分工與協作機制,並建立身分認定與行政措施的連動原則,方能真正落實人權保障,完善我國的庇護制度與治理架構。